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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报告】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12月24日怀集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醒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报告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试点以来,我院在上级院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工作表现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支持与肯定;我院多次在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总结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办理的工业园区违规倾倒垃圾案件也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选为“广东省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典型案例”。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成绩显著,我院诉讼监督部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个人嘉奖一次;被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一、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院坚持着眼大局、准确定位、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我院共梳理、收集和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9条,已立案行政公益诉讼2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3份,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1件。案件类型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11件、食品药品安全2件、国有财产保护5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7件。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有效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恢复基本农田的耕作和灌溉条件34.5亩,督促复垦被破坏的矿区植被20多亩;督促修复130多亩林地的生态环境;督促关停并修复违规垃圾填埋场一个;督促清理工业园区被非法倾倒垃圾1000多吨;督促追回国有财产2500多万元,维护了国家利益;督促整顿网络餐饮入网经营者100多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一)整合力量,多措并举。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在迅速动员部署、抓好工作落实的基础上,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我院多层次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交流等形式,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要求,提出坚持不等不靠、先行先试、持续探索的工作思路,保证公益诉讼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2018年8月,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组建公益诉讼办案组,在办案保障、人力资源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为解决公益诉讼线索少、监督难等问题,2018年9月,我院在“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微公益”小程序,用于公益诉讼宣传、线索收集、管理和汇总分析,有效解决线索来源与线索审查问题,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坚实保障。到目前为止,我院共收到群众在“微公益”小程序上举报线索10条,有效拓宽了公益诉讼工作的线索来源。

(二)积极汇报,争取支持。公益诉讼事关全县大局工作、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每一个工作阶段,我院主动与县委沟通,汇报公益诉讼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县委办县府办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完善机制,形成合力。积极搭建与纪委监察委、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联动平台,通过会签文件、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保护公益的合力。与环保、国土、林业、水务、食药监等13个行政机关会签了《关于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协作方案》,以联席会议、行政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调查核实协助机制、检察建议落实反馈机制等多项制度为基本内容,建立起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机制。与县纪委监察委共同协商签订《关于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和公益诉讼线索相互移送配合的若干意见》,就职务违法(犯罪)和公益诉讼线索相互移送的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的共识。另外,与县河长办共同签订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共同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开展,长效推动我县江河治理与管护水平,优化江河生态功能。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搭建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建设。

(四)狠抓办案,突出效果。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院重点围绕社会关注的焦点、群众关注的难点、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加大办案力度,集中力量查办一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影响我县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件,做到“查处一案、治理一线、教育一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围绕民生开展公益诉讼,守护怀集青山绿水。主动对接各级党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专项监督活动,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至今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1件,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办理的案件包括工业园区被非法倾倒垃圾案、“亚狗塘”山场被非法采矿案、洽水镇违规垃圾填埋场案、蓝钟镇非法开采砂石破坏林地案等。在办理洽水镇违规垃圾填埋场一案中,我院把执法办案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撰写了专题调查报告—《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视角看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情况的调查报告》报送县委,县委高度重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全县范围内的垃圾处理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在办理怀集县工业园区被非法倾倒垃圾一案中,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园区内土地的开发管理、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及时对被违法倾倒的1000多吨垃圾进行清理和环境修复,优化生态环境。该案件监督效果突出,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选为“广东省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典型案例”。

二是多措并举推进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保障怀集食品药品安全。我院立足食品、药品等群众关注度高的特殊领域,深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主动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争取支持和配合。我院与县食药监局共同协商达成了“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方案”,督促食药监督部门与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餐饮服务操作行为,保障师生食品安全。在开展全县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发现我县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入网经营者存在的违法网络经营行为,侵犯众多消费者知情权,侵害公共利益。为此,我院向县食药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份。县食药监局高度重视,召开网络经营食品专项整治会议,制定了《怀集县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活动方案》,开展了专项整顿活动,共检查网络餐饮服务单位261家次,督促网络平台下架22家无证经营餐饮店,共有69家餐饮店申办变更了网络食品经营范围,有效规范了我县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三是围绕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融入监督工作,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融入监督,积极构建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格局。我院在办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部门违规发放中央生猪补贴的线索,经依法向县财政局、发改局、畜牧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及时追回错误发放的中央生猪补贴;积极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形式督促水务局采取有效措施全额征收和追缴被拖欠的水资源费76.93万元;督促怀集县国土资源局成功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以及其违约金近2500万元,有效防止了国有财产流失。

四是围绕服务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守护英烈尊严和合法权益。2018年5月1日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职责。我院依法迅速开展英烈保护专项行动,积极摸排线索,在实地走访怀集县革命烈士陵园、怀集县革命烈士纪念馆、诗洞镇六龙坑革命烈士纪念碑等等,发现部分烈士纪念碑前杂草丛生,个别设施存在自然破落现象,向怀集县民政局口头提出督促整改。怀集县民政局书面回复称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全县烈士纪念馆设施的保护工作,不断完善配套设施,增强纪念功能,使之成为我县良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作为一项开创性、探索性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工作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和实际困难。一是工作实效性需要提升。公益诉讼与党委、人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公益诉讼推进难度较大。公益诉讼开展方面,存在线索来源少、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虽然总体上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持理解态度,但也有少部分单位对这一制度不理解,工作推进还有一定阻力。三是办案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是一项新的业务,还存在着办案力量不足,办案干警在办案思维、知识储备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的办案需求,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对公益诉讼的社会宣传普及尚不到位,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维护公益的格局。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8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题部署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下一步,公益诉讼工作将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为落实好这项工作,履行好检察机关新的职能,我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确保公益诉讼正确发展方向。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大局,找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点。主动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置身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二是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重点监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同时,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没有切实整改的案件,逐案深入分析,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三是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汇聚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合力。加强与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其他行政部门在公益保护中的作用。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等方面强化配合,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强化协作。建立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机制,共同加强对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共同推动公益诉讼相关机制制度的完善。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提起公益诉讼办案水平。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组织,增强一线办案力量。高度重视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注重在办案中学、在实践中学、在交流中学,着力提升干警专业素养。进一步强化检察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以优良的工作作风促进办案质效的提升。

五是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公众认同感和参与度。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做好法律政策、典型案例的解读宣传,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了解,增强了群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意识,扩大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认识党中央确立的新目标,面临的新任务,提出的新举措,在县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立足职能、忠诚履职,奋发有为、锐意进取,努力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法治怀集、平安怀集、美丽怀集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

情况的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一、检察公益诉讼的定义

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检察机关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指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检察公益诉讼现实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的背景:

1、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2015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确定北京、广东、贵州、福建、云南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同时肇庆市被省检察院列为全省试点地区之一,试点期限为二年。

4.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并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12月24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5.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6.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 。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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