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检察官带你认识“帮信”犯罪
不做犯罪“搬运工”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多种多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诸如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形式。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同事的介绍下,将其所办理的3张手机卡、4张银行卡连同银行卡U盾一起出售给从事非法回收及贩卖他人银行卡和SIM卡的吴某某。经审查,被告人黎某某所出售的银行卡流水达人民币100万余元,被告人黎某某非法获利2300元。
本案中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黎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黎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01不要相信“天下掉馅饼”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02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如果发现周边有倒卖个人信息、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03保持警惕,远离犯罪
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