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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防诈”不可少, “跑分”不可为
时间:2023-04-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防诈”可少,“跑分”不可为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甚至是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就能轻松赚“快钱”?你以为是“生财有道”,殊不知是迈进了犯罪小道,轻松赚大钱的背后是万劫不复的深渊。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为赚取上游犯罪分子的佣金,组织冯某某、梁某、林某、莫某某、黄某某、潘某某等十五人到指定场地进行“跑分”活动,即让他们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密码,待资金进入账户后再按照对方的指令把资金转账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转账成功后再给予参与“跑分”人员佣金提成。经统计,上述冯某某、梁某、林某、莫某某、黄某某、潘某某等十五人共协助非法转移资金970万多元,其中查实为被诈骗资金390万多元,被告人陈某某、严某分别从中获得15000元和2000元佣金,其他“跑分”人员也从中获得了相应的佣金。

被告人陈某某、严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后,怀集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陆续对其他参与“跑分”人员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怀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均被怀集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版权所有: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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