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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假冒注册商标,收获“判刑+罚金”
时间:2023-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 假冒注册商标,收获“判刑+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案件速递: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粮油店期间,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标有“绿山环”系列猫牙王一级软香米文字图案的假冒商标大米包装袋一批,通过装入混装大米到上述包装袋后对外销售926包,合计人民币101360.5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大米12包。

经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136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某提起公诉。经怀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

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和口碑,还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检察官提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选择官方渠道,提高鉴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拨打“110”“12315”“12309”等热线电话投诉举报,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版权所有: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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