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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时间:2023-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香烟和电子烟里面加“料”,吸一口,晕乎乎昏沉沉,“上头”又“上瘾”,这种所谓的“上头”烟类产品,其实是穿上了“伪装衣”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
典型案例

近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宗涉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类型的贩卖毒品案,依法对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多名涉“依托咪酯”毒品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具有镇静催眠活性,是一种短效的非巴妥类静脉麻醉剂,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也可用于短时的手术麻醉。

吸食“上头电子烟”就是吸毒,贩卖依托咪酯就是贩毒。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现如今,依托咪酯被不法分子用作“烟粉”被添加到香烟或电子烟中,诱骗不少青少年和广大烟民进行吸毒,随着不断吸食和对吸食后的欣快感的追求,吸食量间隔不断缩短,吸食量不断加大,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及出现脾气暴躁、呼吸暂停、导致死亡等情况,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影响前途和命运。

非法贩卖依托咪酯,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勿贪图蝇头小利,毁掉一生美好前程。“上头电子烟”是毒!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ND

一审:梁 潇;一校:黎少盈

二审:钱汉华;二校:陈美珍

三审:陈维军;三校:唐秀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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