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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 | 依法打击私宰生猪犯罪,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4-05-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检护民生 | 依法打击私宰生猪犯罪,守护民众

“舌尖上的安全”

“净洗锅,少著水,柴头罨烟焰不起。待他自熟莫催他,火候足时他自美。”苏轼的一首《猪肉颂》道尽猪肉的美味可口,猪肉作为我们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物原材,其质量关系着人民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问题。然而,近年来却有不少不法商贩私自屠宰贩卖生猪,导致未经检疫的生猪肉流向人民群众饭桌。对此,怀集人民检察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严厉打击私宰生猪犯罪,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回顾

2022年5月22日至2023年3月4日,谢某某在没有相关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怀集县岗坪镇,私宰生猪并向他人出售。经查,谢某某出售私宰生猪肉数额合计21余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2023年3月5日,谢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将违法所得2万元退出。2024年3月19日,谢某某被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怀集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私自屠宰的生猪肉未经检疫,其质量安全缺乏保证。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政策,农村地区个人自食自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检察护舌尖。下一步,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检护民生”专项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检察职能,聚焦食品安全领域,融合履职、联动履职、能动履职、问需送法,织密食品安全保护网,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END

一审:龙芝勇;一校:陈美君

二审:钱汉华;二校:陈美珍

三审:陈维军;三校:唐秀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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