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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09-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

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 月 日在怀集县第 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报告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以来,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依法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坚持规范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刑事执行中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扎实推进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是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重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我院专门制定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排查工作与巡回检察工作有机结合,同时依法对全县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切实整治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顽瘴痼疾。共核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431宗,发现案件瑕疵123条,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监督意见书12份,向县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1份。同时抽调精干力量协助市检察院开展专项活动,为全市的专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贡献怀集检察智慧和力量。

(二)开展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依法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我院加强与人民法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的沟通,建立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拒绝收监等问题的监督。围绕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工作,指派专人全程动态监督,已决犯及时移送执行9次,看守所全部采纳。严格依法开展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目前处于摸底排查阶段。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在全市率先创建县级和乡镇社区矫正检察联络点,深入基层司法所开展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监督等措施,加大社区矫正日常监督力度。2019年以来,针对县法院未依法送达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问题,我院共发出纠正意见342件;针对司法日常监管不规范等问题,先后发出检察意见3份;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对象脱管6人、重新犯罪4人,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14件并成功收监执行,有效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护航换届选举。为保障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巩固基层政权,进一步规范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和日常管理的监管工作,维护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院深入辖区基层派出所(社区)开展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监督活动。经排查17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发现15名罪犯由于公安机关未及时监管和处置而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立即现场口头纠正,并在事后及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共7份,对普遍存在不严格依法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问题向怀集县公安局提出检察建议书1份并责令予以整改,确保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该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充分肯定并予以宣传推广。

(五)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保证了财产刑执行有效实施。重点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五类罪犯案件判处财产刑未执行的案件进行深入摸底调查,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推动财产刑执行案件的规范进行。共核查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482件,涉案金额683.2万元,向县人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意见208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指出、协调解决、限期整改、跟踪检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人权司法保障要求

(一)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紧紧抓住对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监管、医疗解除三个重要环节,对11起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收治、医疗、监管活动合法性进行检察监督,确保被强制医疗人得到有效治疗,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

(二)持续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坚持“少捕”“慎捕”的同时,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办案进展、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及时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2019年以来,共办理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66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7件,办案机关均已采纳,既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看守所羁押量,降低了诉讼成本。

(三)依法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精神及理念,全力推动重大案件侦查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开展常态化,与侦查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重大案件的范围和类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启动的方式和程序,引导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截止目前,我院已办理重大案件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案件11件11人。

(四)切实维护看守所监室秩序。坚持一手抓监管场所安全,一手抓在押人员权益保护,全面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定期与执行机关分析研判狱情、检查监管设施,完善监管措施,深入排查监管场所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打击在押人员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和苗头性问题。健全定期谈话、约见检察官制度,在监督场所设立公开宣传栏、检察信箱,完善检务公开,认真办理在押人员申诉,及时反馈查处情况,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做好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防控责任,狠抓监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好监管场所派驻检察值班备勤工作,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保持 24 小时电话联系,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收集、日报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严格管理在押人员提审工作流程,定期检查,确保监管场所无疫情发生。2019年以来,对看守所违规监管发出纠正意见共147件。

三、努力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派驻检察室建设和监督水平逐年提升。驻所检察室被评为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目前正以“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标准开展各项工作。

(二)提升刑事执行监督信息化水平。积极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系统应用,推动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联网、监控联网,通过数据即时交换,初步实现刑罚执行情况实时、动态监督。目前,派驻检察室初步完成了与监管单位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两网一线”建设。

(三)强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紧紧围绕政法队伍“五个过硬”要求,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专项业务培训,提高发现和监督纠正监管违法能力、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能力。

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对照形势任务、法定职责和群众期待,也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刑事执行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监督难题有待破解,个别新增职能履行需要深化。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还需继续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还要继续发力,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服刑人员及时投牢存在客观困难,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全省多地投牢人数需协调进行,检察机关信息不平衡,增加监督难度。

(二)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刑事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信息沟通、工作衔接需要进一步加强。围绕增强监督实效,刑事执行监督长效机制有待健全,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需要完善。

(三)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队伍力量配备和整体素质还需加强,通过创新破解监督难题、运用科技手段提升监督质效的能力还需提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政治站位,在转变监督理念上下功夫。突出政治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凝聚“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共识,与刑事执行机关进一步建立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实现刑事执行监督与教育改造监管相一致的监督目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监督效果。

(二)聚焦工作重点,在实施精准监督上下功夫。着力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推动强制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化;进一步畅通财产刑判决与执行情况信息渠道,建立财产刑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加大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强化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依法进行;着力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积极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操作流程、证据标准,探索建立说理告知、案件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强化羁押期限监督,继续做好防止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在监督规范化上下功夫。建立完善与政法各部门间的沟通联系、信息互通、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努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针对刑罚变更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监外执行等不同特点,建好专业化监督办案团队,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

(四)强化责任担当,在建设过硬队伍上下功夫。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干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统领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认真落实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优化人员结构,强化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坚持与时俱进,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工作质效,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我院“两微一端”新媒体宣传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意义和内容。坚持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从案件中了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媒体记者等走进检察机关,让人民群众知晓并支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此次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是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更是对我们履职尽责的有力鞭策。我院将以此次专题审议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持续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为平安怀集、法治怀集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相关用语说明

 

1.刑事执行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对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刑罚执行检察,对监狱、看守所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刑等监禁刑,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以及法院执行财产刑、死刑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是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开始到刑罚执行完毕或终止,全程实施监督,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的刑期后,由于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本应在监管场所内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符合法定事由不宜在监管场所内执行,而变更至监外执行刑罚的制度。减刑、假释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活动。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就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决定、交付执行、监管、变更等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

4.社区矫正监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也包括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和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

5.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是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采取的非刑罚类措施。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交付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治疗、诊断、评估、解除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监督。

6.财产刑执行监督:财产刑是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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